您目前的位置: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成都市温江区寿安学校 办学章程

来源:发表时间:2017-09-22阅读次数:4666
 

成都市温江区寿安学校办学章程

201165日经寿安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201174日经寿安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会决议后执行。201466日经寿安学校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修订并执行)

序 言

成都市温江区寿安学校是温江区优化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整合原温江区玉石学校(中学部)、原温江区通平中学、原温江区寿安中学、原温江区寿安小学四所学校而新建的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学校位于温江区寿安镇百花社区14组,占地83亩,建筑面积22870平方米, 20111月正式投入使用。

学校现有教学班35个(其中初中17个班,小学18个班),学生1417名,教职工136名,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有区学科带头人4人,区教学能手13人,市、区优秀班主任、优秀青年教师等名优骨干教师比例达49.2%

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地理学会基地校”、“全国优秀家长学校实验基地”、“成都市新优质学校”、“成都市实验教学示范校”、“成都市校舍规范管理示范校”等荣誉;成功举办了全区教学工作会、全区德育工作会、全区教育科研工作会等会议;连续获得温江区教育局综合督导评估一等奖;国家、省、市、区级多家媒体先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作报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确保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中文):成都市温江区寿安学校。

(英文):Wenjiang Shouan School of Chengdu

学校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百花社区14组。

学校电话:028617163591001(学校办公室);

          02882646998(校长办公室)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学校面向温江区寿安镇镇域招生,招生对象以温江区教育局划定区域为准,招生规模以温江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原则上不19年级招生规模不超过25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学校坚持“以德立校、育人为本”的思想,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以队伍建设为重点,提升教师水平;坚持以推进“尚善教育”、培育“尚善文化”,培养具有“真、善、美”的一代亲人为德育的培育方向,深入实施学生德育养成教育;坚持以打造“有效课堂”为教学的抓手,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学有良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

办学宗旨: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

办学理念:以德立校、以人为本。

办学思想:以德立校、全面育人;教为不教、学为再学。

办学目标:让学生成才,让教师成功,让家长满意。

发展目标:追求特色创新,办全区高质量保障、强特色支撑的农村一流学校,为温江教育的高位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引领师生的四点核心价值观:①教育是良心事业、情感事业;②质量是生命线、荣辱线、生存线;③用工作争取政策,做一个有准备的人; ④事业要发展,个人也要发展。

办学特色:倾心培育“尚善文化”,深入实施学生德育养成教育,内涵推进“尚善”教育。学校铺设了“环境营造、尚善讲坛、校本教材、学科渗透、实践践行、评价引领”六大推进平台,着力培养学生“孝、信、礼、智、勇、健”等基本素养与技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真善美”的一代新人。

  训:尚善厚德、博学泽众。

  歌:《梦想青春》

  风:诚信做人,智慧做事

  风:情趣高雅,志存高远

  风:用心教书,潜心育人

  徽:

办学思路:坚持“以德立校、育人为本”的思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队伍建设为重点,提升教师水平;坚持以“尚善文化”为德育的培育方向,实施学生养成教育;坚持以打造“有效课堂”为教学的抓手,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学有良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学校纪念日:125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或聘任),一般任期为三年。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六)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备设施等,合理安排使用。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设专职支部书记1名,由上级党组织任命。设支部委员2名,由支委推荐选举产生。支部下设在职和退休两个党小组,组长由支部任命或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党支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支持纪检组织充分行使权力,加强党内监督。

(四)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考核及校级干部推荐等工作。

(五)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与合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代会应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基本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督促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须经民主推荐产生,任期3-5年,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学校教代会下设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会,由校长担任委员,10名成员组成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办法、奖惩条例、分配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管理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支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育工会,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设工会副主席1名,委员35名,主席、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2名,由区教育局任命或聘任,一般任期为三年。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德育、教学、后勤、安全、财务等工作。

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还设立如下职能部门:

学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1名)

教导处(教导主任2名)

德育处(德育主任1名)

后勤处(后勤组长1名)

教科室(教科室副主任1名)

教务处(教务员2名)

大队委(大队少先队辅导员1名)

团总支(团支部书记1名)

食堂管理(食堂管理员1名)

住宿部管理(管理员1名)。

学校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劳技室、电脑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电子备课室、体育器材室、体育保管室及其它专用教室隶属教导处管理;广播室、心理咨询室、食堂等隶属德育处管理;学生宿舍、传达室、学校档案室隶属办公室管理。

各职能部门受校长或分管副校长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分别担任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行政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副主席、各部门管理员组成,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各级组长均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设六个年级组,每个组设组长1名,由学校行政会提名推荐产生。分别是13年级组;46年级组;7年级组;8年级组;9年级组;行政后勤组。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工作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

学校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政、体育、艺术与综合11个教研组。教研组长由教导处主任提名推荐,校长聘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校设立小学语文、数学、体育3个备课组,设组长3名;中学分年级设立语文、数学、英语9个备课组,设组长9名。各备课组长由教导处任命。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温江区寿安学校总支委员会,接受校党支部和共青团寿安镇委员会双重领导。设书记1人,委员3——5人,由党支部任命或提名候选人,经校共青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受党组织、学校行政领导,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学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建立学生委员会,接受校德育处领导,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7人,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德育处任命。

学校团总支、少先队负责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组织社团开展各级各类体育、艺术、写作、书法、摄影、创作等素质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课程改革的要求设置和开设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制定分班制度和原则,不设重点班,小学1-6年级,初中7-9年级都实行均衡分班,起始年级绝不超过45/班。

在课堂教学中要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外语课除外);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围绕“兴趣、参与、合作、方法、习惯、成功”六个教学要素,因材施教,不断优化教学目标,优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优化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每学期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应以书面形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自编校本教材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8小时工作时间外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学生集体补课。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原则上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至五年级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 79年级不得超过1小时。

抓好艺术教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艺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坚持行政干部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不少于40节;副校长不少于60节;主任不少于80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著书立说。确立教科研“为教师成长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丰富和发展教学理论服务”的理念,实施“科研兴教,科研兴校”战略,贯彻《学校教科研工作条例》,规范教科研工作管理。

重视实验、电化器材及语音、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装备的使用,充分发挥好它们在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理念,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制,确立“学校无闲时,时时都育人;学校无空处,处处都育人;学校无小事,事事都育人”的德育工作理念。

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教育、教学工作的首位,明确德育工作的重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为主,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养成教育为核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人文精神和科学态度。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认真制订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落实德育工作措施,努力提高学校德育工作水平,逐步形成德育工作特色,主要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强化德育处和年级组德育功能,重点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

(二)重视学校团队工作,办好业余团校和校园之声广播,出刊好校黑板报和宣传橱窗,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三)拓宽德育工作渠道,重视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维一体德育工作新局面。办好法制学校,积极开展警民共建活动;成立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搞好德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德育资源,努力提高德育工作实效性。

(四)积极开展争做文明学生和争创文明班级的“双争”达标活动,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水平。

(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不断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加强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好心理咨询室。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阳光锻炼一小时”。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本校的学生,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即取得成都市温江区寿安学校学籍。

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贫困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 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期评选“全面发展、学有特长”的学生、“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先进”等,并予以全校表彰。学校根据需要对在平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特别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劝退、等。学生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 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条件,保证学生能安全、有效的参加学习、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不给学生增加过重的负担。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学校把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团结进取,乐意奉献,能适应二十一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的教师队伍作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策略。引导教师勤奋工作,积极奉献,努力营造“团结协作,竞争进取”的工作氛围。认真贯彻《温江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抓好校本培训工作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加大考核奖励力度,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引导和激励教师勤奋工作,多作贡献,多出成果。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要同各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又要体现出艺术性。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后勤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所有经费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 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 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是非营利组织。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各类制度、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见《温江区寿安学校制度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温江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温江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温江区寿安学校

一四年十二月